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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定州热线2007-9-7 0:12:21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将于9月15日起施行,要点与出台背景如下:

概要:

《办法》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按照《办法》,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中心或者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但不得办理缴存、提取的现金收付业务。管理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背景: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与账户管理、缴存、转移、提取范围、提取额度和程序、对账与查询、监督与责任等都制定了细化、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程序,目的是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要点:

缴存

1.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持身份与居住证件、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2.缴存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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